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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民众炒港股合法了 两周后可接受开户

www.creaders.net | 2007-08-20 19:30:55  北京晨报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国家外汇管理局20日宣布,天津滨海新区将首家试点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个人可在该地区通过中国银行和中银国际证券公司买卖香港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该业务初步定名为“港股直通车”,具体操作方案正在筹备中,预计最快两周之后将由总行正式宣布启动。

  

香港投资者一直憧憬大陆资金“北水南来”。此前,国家允许QDII产品投资港股曾导致港股大涨,20日也不例外。“这是一个大利好。”香港辉立证券公司证券及期货客户主任吴祖同表示,当天下午香港股市的大涨应该是受到了该消息的推动。香港信诚证券联席董事连敬涵则形象地说,该消息推动港股下午“更上一层楼”。东亚银行(中国)副行长林志民表示,由于大陆A股和香港H股存在联动效应,大陆投资者可以在两地股市套利。

  此前,国家禁止境内证券机构办理境外股票经纪业务,境内个人不能通过境内证券机构交易境外股票。尽管部分香港证券公司在大陆设有办事处,吸引境内居民开户炒港股,但大陆证券监管部门多次强调个人“私炒港股”不受法律保护。今年上半年,国家允许境内居民通过购买银行等发行的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产品间接投资港股,但居民仍不能自主操作港股交易。

  国家外管局20日发布的新政策称,个人凭身份证件在天津中行开立证券投资外汇账户,通过该账户办理投资资金的存管与清算,同时还须在中银国际开立证券代理账户,通过该账户办理证券买卖和托管。中国目前规定居民年购汇总额在等值五万美元以下可直接办理,但超过该限额须凭书面材料申请。而此次试点则放宽了该限制,个人进行境外证券投资时,购汇金额不受五万美元总额的限制。

  国家外管局表示,此次放行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是基于对多种因素的考虑:境内个人境外证券投资的意识和需求不断增加;国家外汇储备充足,境内个人有比较充裕的外汇来源;香港证券市场比较成熟,且与国内经济发展关联密切;天津滨海新区作为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为金融改革和创新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指出,新政策为推动境内资金向境外流动开辟了一个新渠道,有助于解决中国当前外汇储备高企、国际收支不平衡的状况。

  赵锡军提醒,由于香港股市和大陆股市完全不同,在交易机制、上市公司和资金流动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个人如果想直接投资港股,有必要事先做足“功课”。因此,出于对控制风险的考虑,国家外管局规定,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坚持“现金现券交易”原则,即交易必须以在资金账户存有的足额外汇或在证券账户存有的足额证券为前提,严格杜绝融资融券和买空卖空。因此,境内个人不能使用香港市场上常见的“孖展”手法——在预计股价上涨时向证券公司借钱买入股票,在预计股价下跌时向证券公司借入股票抛出。

  此外,为确保外汇资金封闭运行,国家外管局要求,个人证券投资的跨境资金只能在天津中行和中银国际之间收付,不得向第三方划转和在境外存取,以此防范境内外其他资金混入境内。而对于外地投资者能否去天津开户的问题,中行有关人士称,此类细节问题尚未确定,将在正式启动时公布。不过,国家外管局的方案为异地客户开了个口子。方案称,中行的其他境内分支机构与天津中行签订合作协议后,可办理天津中行见证开户和代收中银国际开户申请材料。这意味着,天津以外的个人有望通过当地中行办理“港股直通车”业务。


大陆居民买卖港股运作流程:

 ■持有效身份证在天津中行开立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不得存取外币现钞。

 ■在中银国际开立证券代理账户。

 ■中行其他分行与天津中行签协议后,也可办理天津中行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见证开户及代收中银国际证券代理开户申请数据) 。

 ■买卖港股时,投资者个人证券投资外汇户口或证券代理账户口要存有相应的资金或证券;中银国际不得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境外资金存取及证券转托管服务。

 ■投资者资金撤出时,以自有外汇投资的,其本金应划回本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如需结汇,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办理投资收益及购汇投资本金结汇,其结汇后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余额应不低于以自有外汇投资的本金余额。

大陆放宽资金境外投资时间表:
 
 ■01年,QDII最早由香港方面提出,期望在大陆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的情况下,推动内地投资者利用香港资本市场进行境外投资。

 ■06年4月,央行宣布符合条件的银行、基金、券商、保险等金融机构均可成为QDII赴境外市场投资,QDII正式起航。同月,《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商业银行可经营QDII产品,但投资范围仅限于境外的固定收益类产品。

 ■07年5月,银监会放宽对于商业银行QDII产品的投资范围,扩大到不高于50%资金可投资境外证券市场。

 ■07年6月,证监会颁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7月正式实施,券商、基金经营QDII全面开闸。

 ■07年7月,《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保险机构可运用自有外汇或购汇在境外投资。

 ■07年8月,外管局批准个人直接对外证券投资业务试点,境内个人可通过天津中行投资港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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